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右原告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