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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 原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育才 右原告與被告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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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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