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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二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
巨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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