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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
    唐啟賢

  • 原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原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啟賢 右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展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宏倢冷凍設備有限公 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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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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