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黃柄縉
- 法定代理人唐啟賢
- 原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原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啟賢 右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展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宏倢冷凍設備有限公 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