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 原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啟賢
右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展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宏倢冷凍設備有限公
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