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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償還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原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啟賢

右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展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宏倢冷凍設備有限公

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零柒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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