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 原告
- 宏陽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榮
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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