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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九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
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封

右原告與被告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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