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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三0號

原告
全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當事人全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斐恩喜股份有限公司、尚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Fresenius Medical Care AG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千七百七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

十萬八千二百八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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