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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五號

原告
理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雄

原告與被告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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