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七號 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柒拾叁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