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二號 原 告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右原告與被告宜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