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花亭 訴訟代理人 許智隆 原告與被告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