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 原告
-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花亭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隆
原告與被告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與被告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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