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 原告
- 仁能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孟
右原告與被告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右原告與被告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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