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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原告
仁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孟

右原告與被告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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