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 原告
- 百福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四萬二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四十八萬零九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二百八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