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
百福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右原告與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四萬二千七百元,折合銀元四十八萬零九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二百八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