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一號 原 告 陸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