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 上訴人
- 上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叁拾萬
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柒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玖拾壹元玖角,折合新臺幣壹
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角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肆
元,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