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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
上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叁拾萬

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柒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玖拾壹元玖角,折合新臺幣壹

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角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肆

元,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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