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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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