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原 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叁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叁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