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被告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所訂契約關係起訴,關於系爭法律關係所發生之訴訟事件,業經以書面合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照卷附工程合約第八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應由該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