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 原告
-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廣二
- 被告
-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昆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所訂契約關係起訴,關於系爭法律關係所發生之訴訟事件,業經以書面合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照卷附工程合約第八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應由該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