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 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被 告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依 據兩造所訂契約關係起訴,關於系爭法律關係所發生之訴訟事件,業經以書面合意 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照卷附工程合約第八條)。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應由該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 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