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月光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玲 被 告 新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