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六號
- 聲請人
- 昇發國際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關於「捌拾玖萬」之記載,應更正為「捌拾萬零玖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