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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原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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