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八號 原 告 張萬金即萬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