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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豪營造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七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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