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
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
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
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
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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