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甲○○ ○○○
- 法定代理人
- M.E. GE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告
- 詮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必崢
- 訴訟代理人
- 林憲同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二00巷二十四號一樓,惟其實際住所地則在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此經被告陳報甚明,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