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林必崢
- 原告甲○○
- 被告詮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M.E. GE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 告 詮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必崢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二00巷二十四號一樓,惟其實際住所地 則在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此經被告陳報甚明,依民事訴訟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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