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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
    林必崢

  • 原告
    甲○○
  • 被告
    詮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M.E. GE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   告 詮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必崢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二00巷二十四號一樓,惟其實際住所地 則在台北市內湖區科技園區○○街一九四號,此經被告陳報甚明,依民事訴訟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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