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歐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四十七萬七千二百三十四元,折合銀元八十二萬五千七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九千零八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七千二百四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七千二百零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