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台灣飛利浦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歐世
- 被告
- 英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三七號十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曹平霞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二百零四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