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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

上訴人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達鋐電線電纜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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