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
- 上訴人
- 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達鋐電線電纜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