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二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銘
- 訴訟代理人
- 葉一帆
- 被告
- 理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宗輝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