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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被告
理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宗輝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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