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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美樺
訴訟代理人
楊華娟
訴訟代理人
羅健維
被告
烽曄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死亡)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被告烽曄實業有限公司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烽曄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烽曄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於起訴前之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就代理權欠缺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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