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 原 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廖英信 右原告與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被告華豐旅行社之法定代理人為程玉英,惟程玉英已於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死亡,此有原告所提之 缺合法代理,自應由原告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