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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
帝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煌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新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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