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 上訴人
- 帝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煌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