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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王貞秀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智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號 上 訴 人 智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律師 複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上訴人  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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