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 原告
- 振和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敏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頌電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零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B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