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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三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三號

上訴人
未來書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螞蟻圖書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二一三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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