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 告 網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量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 玖佰玖拾捌元柒角,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柒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壹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