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 原告
- 網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量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
玖佰玖拾捌元柒角,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柒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壹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民事第五庭法官 周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