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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原告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萬居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國瑞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

折合銀元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折

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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