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 原告
-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萬居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國瑞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
折合銀元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折
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