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原 告 羅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萬居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繼通 被 告 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二千二百三十三元,此項裁定已於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