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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號

上訴人
品柏國際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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