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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三星消防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將被告「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誤寫為「三星消防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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