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0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0七號
- 原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穩順電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文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原判決事實欄中第四行關於「林文濱」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原判決事實欄中第十七行關於「(三)被告林文濱」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被告乙○○」。
原判決理由欄中第二行關於「林文濱」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