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訴人
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返還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柒萬玖

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