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 上訴人
- 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三號返還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柒萬玖
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