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