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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丙○○、丁○○

  • 原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怡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吉茂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訴 訟 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怡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吉茂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 「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一八○巷一○號八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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