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丙○○、丁○○
- 原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怡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吉茂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訴 訟 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怡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吉茂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年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 「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一八○巷一○號八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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