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一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學營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縣樹林市或新莊市,而依二造簽訂借據之約定書第十三條復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