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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上訴人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豐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木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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