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 上訴人
-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豐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木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