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于菖藥品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零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 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