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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黃柄縉

  • 當事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于菖藥品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零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變更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 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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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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