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送達代收人 張允桓 被 告 東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喜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