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 訴 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 司)為新台幣(以下同)捌萬肆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展望公司為壹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叁仟壹佰伍 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