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 上訴人
-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為新台幣(以下同)捌萬肆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展望公司為壹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叁仟壹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