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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二號

原告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登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參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自明。經查,被告上登圖書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一六號三樓,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件附卷可參,且本件係關於其營業所之事務而涉訟,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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