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二號
- 原告
- 穎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登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參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自明。經查,被告上登圖書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一六號三樓,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件附卷可參,且本件係關於其營業所之事務而涉訟,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