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上訴人
吳清榕即軒穎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