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羅富美
- 上訴人吳清榕即軒穎企業社法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上 訴 人 吳清榕即軒穎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聯合科技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二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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