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 上訴人
- 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
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