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上訴人
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

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E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